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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外国留学生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3-06    访问量: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收费备案表》(浙价费备【200645号、浙价费备【201128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科院财【20092号)、《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浙科院财【2009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留学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制收取。学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留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前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至所属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开学初申请学费缓交,并凭缓交批准证明进行学籍注册和选课。学费缓交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清所有欠费,否则所修读的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的学期起,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留学生在学年制收费的基础上,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取,专业学费为5000/年,英语授课专业学历生、汉语授课艺术类专业学历生及相应进修生的学分学费标准为300/学分,其他汉语授课专业学历生及进修生的学分学费标准为250/学分,汉语进修生学分学费标准为200/学分。

1. 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五年),学生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申请延长学期,延长期限最多为四年。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专业学费5000/学年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

2. 在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专业学费按实际修读年限(以学期计算)缴纳。

3. 商务汉语专业本科生入学时取得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者可进入二年级学习,入学时取得新HSK五级180分及以上者可进入三年级学习专业课程,按照学生实际修读年限缴纳学费。

4. 学生因自身原因需加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应到各相关学院办理加修手续。学生可加修汉语课,汉语课成绩不进入教务系统,只出具加修证明和成绩单,加修课程费用按学分学费缴纳。

5. 学校接收国内外正规高校的转校生就读。学生在其他高校已修读了该专业的部分课程,经相关二级学院学分认证后决定其就读年级及学期,专业学费按实际就读年限(以学期计算)缴纳,经学分认证后的课程学分免收学分学费,加修课程学分费用按相关专业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已达到各专业培养计划HSK水平要求的本科生,需做汉语学分认证手续,经认证后获得的学分免交学分学费。已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认证课程学分的减免部分在每学期末统一给予退还。

6. 提出免修要求、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审核同意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免修课程学分费用按相关专业学分学费标准的1/2缴纳。已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免修课程学分的减免部分在每学期末统一给予退还。

7. 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自修学分学费按正常相关专业学分学费标准缴纳。

8.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除规定不能补考之外,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及格,则需参加重修,第一次重修学分学费按相关学分学费的70%缴纳,第二次及以上重修的,按全额缴纳;对已取得学分的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均按相关学分学费的70%缴纳。

9. 学生达到了结业要求,结业后回校参加换证考试的,按参加考试课程学分学费的1/2缴纳。

10.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或交流暂行规定》(浙科院外【20082号)收取或减免学费。

11. 开学初各二级学院统计本学院留学生延长学期、提前毕业、加修、学分认证、免修、自修、重修等学生名单,并及时提供给留学生中心,留学生至留学生中心缴足相应费用,凭缴费证明至各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退少补。

第六条 已办理了学习居留许可者申请退学,应在递交退学申请后三天内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否则不予退还学费。

第七条 根据中国的有关财务规定,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能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