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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

2023-03-06    访问量: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的行为。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补考。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调座安排或者擅自调换座位的;

3. 未出示考试相关证件,且拒不回答考试工作人员查问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 没有考试资格或者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7. 轻微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

1.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和报告的;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 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与试题答案有关的信息、考试成绩等的行为。对于认定为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作弊科目或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其中必修课程与限选课程须重修。诚信考试如事后通过视频录像回放查实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课程考试成绩,已录入系统的,由任课老师修改成绩。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携带具有搜索、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3. 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内容的;

5. 传递、接受写有或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 借故离开考场后,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8.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非组织者;

2.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 相互核对试卷或者设法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2. 被监考教师发现有作弊嫌疑,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或者拒不交出嫌疑材料或者故意销毁作弊证据、嫌疑材料或者无理取闹、拒不承认等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3. 因考试作弊收到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作弊应予记过处分的;

4. 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 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组织者;

5. 通过盗窃或网络等途径买卖获取试题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6. 考试结束后以不正当手段和非法行为更改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7.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再次作弊的;

8. 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开卷考试中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纪律按照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事后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事实或者查实有要求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由开课学院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或者发现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处理。

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视作考试后作弊,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处理。

第十条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若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相当的处分。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实施本细则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将其带到考试工作办公室陈述违规情况,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生违规情况记录表》。对考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立即予以收缴,经确认后予以暂扣,待处理结束再归还学生个人物品。同时,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并向违规学生告知记录内容,让其签名确认后连同作弊的材料(须学生签名)、工具和试卷一起在本场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二级学院巡考人员、监考人员和学生所在学院的学工人员一起观看录像并截屏取证,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由视频观看人员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院考场违规情况记录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相关流程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阅卷过程中发现高度相似的雷同卷,应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试其他违纪情况记录表》, 交开课学院作出鉴定并出具处理意见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相关流程处理。其他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也应填写《浙江科技学院考试其他违纪情况记录表》,学院给出处理意见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相关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由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进行通报。同时,学生所在学院要对受到通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工作,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谈话记录表》。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本细则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学生处分建议文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拟文并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收到正式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违规学生家长。无法送达或告知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浙江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各类考试;学生参加国家考试的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本细则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违规学生如果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平时表现良好,可以酌情降低一级处分;反之,则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浙江科技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致》(浙科院教〔2016〕20号)文件同时作废,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