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9年8月20日
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等;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并履行入学承诺;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校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系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宏观政策制订、考核评价和经费核拨。
第六条 留学生中心系全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留学生招生、留学生教育项目拓展、短期团组接待、留学生日常管理与教育(含思想与安全教育、出入境管理、教育部学籍与学历注册、奖助学金管理、文化活动与志愿服务组织、社团管理、费用管理、就业工作、校友工作等);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二级学院留学生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和经费分配;协助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留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及校内学籍管理;协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科源宿舍管理中心做好留学生住宿安排等。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和专业教育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科层次(含普通专业进修生)、研究生层次(含高级专业进修生)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审核、组织实施、教学教务管理等教学工作和专业教育的统筹。
第八条 其他行政职能处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与留学生相关的各项工作。学生处、团委、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艺术教育中心)、体育部协助留学生中心做好学生国际文化、体育活动;计划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学费收取、留学生经费使用效益监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科源宿舍管理中心负责留学生宿舍的统筹规划和配置、留学生住宿安排、宿舍管理与服务以及与宿舍相关的费用收取;校园建设与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宿舍的改建、留学生卫生防疫及疾病防控工作;保卫处负责指导留学生中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校园安全稳定等工作;图书馆做好留学生入馆学习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专业教育(含学历生、专业进修生、语言进修生)。具体负责留学生招生中的专业审核、留学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包含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师聘用、专业课程和实习安排、学分审核认定、考勤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报送、学生证及校徽发放等)、教风学风建设,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校内学籍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留学生的选课、补考、缓考、免修、辅修和学位授予相关事项等,协助留学生中心做好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本科生的成绩单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出具,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颁发。研究生的成绩单由所属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出具,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并颁发。普通专业进修生的成绩单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出具,高级专业进修生的成绩单由所属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出具,汉语进修生成绩单由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出具,所有进修生结业证书均由留学生中心统一制作。各二级学院每学年须报送所属学院毕业生及各类进修生成绩至档案馆统一存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来华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
来华留学生招生与录取,应遵循规范、公开、公平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招生宣传资料由留学生中心统一制定。招生宣传应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学校实际情况。招生宣传资料至少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教育项目情况、招生程序、录取要求、财务规定和政策、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等。
第十三条 留学生中心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来华留学生身份进入学校申请学历教育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中心应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杭州市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费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在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前要求其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专业面试、考试或考核,面试、考试或考核相关材料须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汉语进修生的录取名单由留学生中心审核,学历生、专业进修生的录取名单由各相关二级学院与留学生中心共同审核,并由留学生中心报分管校领导、省教育厅、省外办批准。交换生、交流生的申请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报留学生中心备案,由留学生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各二级学院原则上须在每年5月30日、12月30日前向留学生中心提交下一学期校际交换生、交流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历生的录取工作须严格遵照《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来华留学生的申请材料均由留学生中心统一受理。来华签证申请表的报批与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寄送均由留学生中心负责。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普通专业进修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其执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高级专业进修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其执行;汉语进修生的教学管理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汉语进修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辅导员及班主任(或导师)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本科生管理实施辅导员及班主任负责制,研究生管理实施导师负责制。辅导员由留学生中心聘请专人担任;班主任和导师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人员担任,并于开学初一个星期内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2.负责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包括新生接待、法律法规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思想动态掌握、安全教育、相关住宿和联络信息完善、费用催缴等;
3.积极开展个别谈心活动。每月至少走访1-2次留学生寝室与留学生谈心交流,每月至少开展主题班会1次;
4.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公安外管工作,包括通知学生做好临时住宿登记、体检、居留许可办理等;
5.负责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保险理赔工作;
6.负责来华留学生日常文化活动、志愿服务及社团管理工作;
7.负责来华留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承担心理健康课程教学等工作;
8.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9.负责来华留学生就业及校友工作;
10.负责全校留学生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11.负责来华留学生住宿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具体职责如下:
1.及时讲解国家的对外政策,讲解与来华留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2.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二级学院和留学生中心的各项通知传达给来华留学生;
3.指导开展班级集体活动,带领留学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注特殊留学生群体,积极参与特殊留学生群体的关爱活动;
5.掌握来华留学生的联系方式,并与任课教师沟通,及时掌握来华留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动态、思想动态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及留学生中心。每月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员报送出勤率,并对出勤率较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6.做好与来华留学生相关的数据统计工作,以确保留学生信息的准确与综合档案的完整;
7.及时处理偶然性、突发性事件等;
8.配合留学生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复杂形势;
2.严格要求留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潜力;
4.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5.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情况,对因品行道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相关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和留学生中心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6.积极配合留学生中心做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入学前的面试等考核工作;
7.及时掌握研究生的出勤情况,每月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员报送出勤率,并对出勤率较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批准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中国和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来华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来华留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应当前往中国法律规定的宗教场所进行活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但须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留学生社团应在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具体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文件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来华留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各类奖学金规定负责本学院学历生相关奖学金的学生推荐与初审工作,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HSK优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参照《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等的评定参照其具体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由留学生中心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来华留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第九章 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1”字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来华留学生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办理的相关事宜,包括报批与寄送来华签证申请表、出具邀请函、出具办理居留许可公文、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留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限的长短由留学生中心根据留学生申请学习的年限、费用缴纳情况和在校表现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未来校注册或中途退学,留学生中心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章 注册与费用
第四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费、学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范围内收取,留学生校内住宿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范围内收取。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留学生中心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并到各相关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书面向二级学院请假,留学生中心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留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退少补。
第四十七条 开学一个月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本学期来华留学生的报名申请,如确需就读,则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章 住宿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内住宿须遵守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住宿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如入住学校留学生宿舍,须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科源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科源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如入住校外,须向留学生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入住校外。
来华留学生在校外居住,应遵守公共社会秩序,服从社区管理。入住校外或变更校外住宿地址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来华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五十条 接收校际交换生、交流生的各二级学院原则上须在每年5月30日、12月30日前向留学生中心提交下一学期入住学校留学生宿舍的校际交换生、交流生名单,由留学生中心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科源宿舍管理中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留学生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浙科院政〔2016〕1号)同时废止。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