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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硕士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03-06    访问量:


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等精神,依据《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研〔2017〕12号)等要求,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二)申请者应具有国外或国内正规大学的学士学位;

(三)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要求达到新HSK五级180分及以上水平;

(四)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

(五)英语和汉语双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其英语要求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进入汉语授课课程前,汉语水平应达到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

(六)对于汉语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 申请者如未能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应提供汉语学习的学时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2. 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研究生;

3. 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 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且取得学分超过所选课程学分1/2者,可以取得研究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学分;

5. 试读期间未能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HSK等级证书或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的1/2者,作为高级进修生结业,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条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浙江科技学院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申请书》;

(二)经公证后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入学报到时需审查原件;

(三)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由本人所在学校出具预期毕业证明,被录取后须补交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四)汉语水平HSK证书;

(五)已在中国学习的学生,需出示原就读学校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护照复印件;


(七)报名费缴纳证明。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合约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按交流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秋季入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或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网络申请。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名单由各相关二级学院、留学生中心共同审核,并由留学生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外办批准备案。留学生中心一般在7月底前向申请学生寄发入学通知书和有关签证申请材料,同时备案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到留学生中心报到,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留学生中心书面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留学生中心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能获得我校学籍。学生应在保留期最后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留学生中心批准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留学生中心需在一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思想道德品质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同时核查新生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对新生专业学习水平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复查标准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入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按留学生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需办理体检认证手续。体格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和校徽由各相关二级学院统一发放。

第九条 留学生中心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对来华留学研究生分别进行新生始业教育。留学生中心负责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学习、学生手册解读、图书馆利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教育;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及大纲、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使用等有关教学方面的教育。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及协调监督。

第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留学生中心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并到各相关二级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2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培养、考核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应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浙科院研[2015]17号)的规定修读所有课程,按要求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根据来华留学生的特点,另作如下规定:

(一)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与中国学生一致。中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公共课程学分如不足,可用其他专业课程学分替代。

(二)英文授课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英文授课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

(三)《中国概况》为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共计2个学分,32个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本科学历阶段学过《中国概况》课程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但需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公共学位必修课,学分和学时根据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确定,其他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免修。

(五)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第一外语为汉语,《汉语》为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共计4 学分,64学时,第一学年修完。来华留学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新五级1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听,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选修其他课程以补足学分。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不能选修英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自行选择是否选修英语课程。

(六)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以《浙江科技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浙科院研[2015]17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加以实施。

(七)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录入到全校研究生培养信息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

(八) 所有来华留学研究生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应读的课程并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55分为及格),考查课的成绩按五级制、二级制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二级制的转换关系如下:

百分制

<55

55~60

61~69

70~79

80~89

90~100

绩点

0.0

1.0

1.1~1.9

2.0~2.9

3.0~3.9

4.0~5.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0

1.5

2.5

3.5

4.5

二级制

不合格

合格

绩点

0.0

3.5

    (九)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理论教学课程除规定不能补考外,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做、补考、补答辩。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进行。补考不合格者重修,需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重修费用。

(十) 相关二级学院认为留学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他学分代替某课程学分,应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可确定为免修或用指定课程替代学分,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十一)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可以申请自修,但若重修的课程与其他修读的课程有冲突时,可以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相关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留学生中心备案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自修期间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十二) 来华留学研究生若因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在考核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1)患急病者,由本人申请并持本校卫生所医生签字的病情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委托的分管外事负责人,以下同)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不及格须直接参加重修。

(十三) 使用外语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来华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用汉语撰写。

(十四) 由各二级学院开设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可接收来华留学研究生,收费参照留学生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如因病不能上课,应当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请假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相关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留学生中心备案;1周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相关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4周,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担来华留学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包括选课、补考、重修、加修、缓考以及教务管理系统使用等指导,指派专人协助来华留学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与留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研究生专业的学习。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执行并将考勤情况报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汇总后报留学生中心备案。进入实习及论文答辩阶段考勤由导师负责,每周至少通过网络或会面形式联系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二级学院和留学生中心。对出勤率较差的学生,相关二级学院和留学生中心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注册和学历注册由留学生中心负责,其他一切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院协调。

第三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和转专业、转导师。个别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者转导师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因病请假累计超过4周者;

(二)因伤、因病无法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建议休学者;

(三)女研究生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经所在二级学院、留学生中心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间,来华留学研究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的停发,按照各类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前的4周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须继续休学或退学),经所在二级学院、留学生中心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

(二)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八)学生在读期间2次出现1学期所修学分不足应修学分1/2情况者。在第1次出现该情况者,由二级学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示,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其他学校攻读学位者;

(十)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学生中心三次及以上书面警示者;

(十一)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十二)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三)对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超过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所欠学费者。

第二十一条 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留学生中心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研究生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由留学生中心将退学决定文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退学文件下发15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退学由留学生中心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学制、毕业、结业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含休学)。学校将为研究生提供最长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1年”的在华学习签证。学生如无法在最长签证时间内完成学业的,需离境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继续参加考试,学校将协助学生申请办理入境短期签证。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来华留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及论文,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提前毕业,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来华留学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及留学生中心同意,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既定毕业时间3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由留学生中心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者在延长期限内继续享受原有待遇,免缴延期费;未获准同意者和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均应按照相应自费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自费来华留学研究生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导师或学院日程安排上的原因无法按时毕业而申请延期毕业者,免交延期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赴中国境外联合培养或开展科研合作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出国期间也计入在学时间。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九条 毕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符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毕业、结业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将毕业、结业、与申请学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名单一起书面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报留学生中心备案。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由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申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中英文各一份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发放。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二级学院出具,研究生院审核盖章。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中文学位证书、中文成绩单的复印件、学位论文由各相关二级学院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会同留学生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研[2017]1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8年入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开始执行,其它各级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