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国际汉语进修生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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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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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二条
在校生每学期需在规定日期内持相关材料到国际教
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条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需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
办理请假手续。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
第四条
凡申请就读我校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
进行体检,若在国外已体检,需前往指定机构办理体检认证手续。
体检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学习、学生手册解读、图书馆利用等日常管理方面的始业教育;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负责国际汉语进修生有关教学方面的始业教 育,并负责学生证的申请工作。
第二章 分班与换班
第六条
新生应参加开学前的分班测试,按测试成绩编入相
应班级。老生按上一学期考核成绩编入相应班级。开学第一周,
新生、老生一律按学校公布的分班名单进入自己所属班级上课,
不得随意到其他班级听课。
第七条
如果所在班级不适合自己的汉语水平,应在开学后
两周内向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提出调换班级的申请。申请学生需通
过面试或笔试,经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同意后可调到相应班级。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调换班级的学生,凭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书面通知到新班级上课
。
第九条 同一层级内不予换班,老生原则上不考虑换班。
第三章 课堂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
早退,不旷课;上课时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不在教室内吃东西或
做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办理
请假手续:
1.
学生需至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请假申请,因
病请假者,需提供病历卡和医院病假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
主任、辅导员批准,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
由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一周
以上,由人文与外国语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连
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作降级处理。
2.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
因事请假离境者,必须经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及国际教育学
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考勤由任课教师执行。一学期内缺席(包括事假、
旷课,病假若无正规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则视同旷课处理)累
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缺席累计达
50
学时者,
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缺席累计达
80
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每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汇总考勤情况,由人
文与外国语学院统一报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与出勤较差学生谈
心谈话。学生如发现考勤记录有出入,可向班主任反映,经班主
任核实确定有误后,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给予更正。
第十四条 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各门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即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 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如下:总评成绩(100% )= 期中考试(20%)+ 课堂表现与平时作业( 20%)+ 出勤率(10%) + 期末考试(50%)。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方式。
第十八条
因患病或突发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
必须及时向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
明,经学院批准后统一安排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
1.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
过该门课程学时总数
1/2
者,由任课教师申请取消学生该门课程
期末考试资格,由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该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2.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及无故缺席考试者,该次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不得补考。
第二十条 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但符合补考条件者,需在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升级、留级、跳级、结业、退学
第二十一条
国际汉语进修生的课程根据学生实际汉语水平
分为基础一、基础二、基础三;中级一、中级二;高级一、高级
二等多个层级。国际汉语进修生根据考核成绩决定下一学期升
级、留级或跳级。
第二十二条
升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汉语
综合课的学期总评成绩及格者,可升入上一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留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汉语
综合课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留在原来的层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跳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中,汉语
所有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每门都达到
90
分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
请可跳一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汉语综合课的学
期总评成绩及格,其它各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数不超过
1
门,发给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结业证
书,只能获得该学期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1.
进修期间某一学期汉语综合课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或
其他各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数超过
1
门者。
2.
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国际汉语进修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
学: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3.
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或因违反校
纪校规,受到三次及以上书面警示者;
4.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80
课时者;
5.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6.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国际汉语进修生的退学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出具国际汉语进修生学习证
明,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负责出具成绩单并制作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汉语水平考试(HSK)
第二十九条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负责发布汉语水平考试
(
HSK
)信息,并统一组织报考,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文
与外国语学院考点或其他考点报名。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收到证书
后通知学生领取考试成绩和证书。成绩和证书如需邮寄到海外,
邮费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汉语水平考试(
HSK
)并
鼓励申报我校学历生项目。学历生项目申请条件详见当年招生简
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二级学院接收的国际汉语进修生类项目可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
学院外国汉语进修生教学管理规定》(浙科院外〔
2016
〕
3
号)
同时废止。